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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 沪立法规范城管扣押物处置 不得使用、损毁 | ||
| 日 期: | 2011-12-22 20:21:18 | ||
| 作 者: | |||
| 来 源: | 新民网 | ||
| 内 容: | 今后,本市(上海)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扣押哪些物品、如何保管和处理扣押物品等,都将有法可依。12月21日,新民网记者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中获得这一信息。 新民网记者看到,《草案》中明确,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但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同时,《草案》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返还物品。” 记者同时注意到,针对扣押物品的保管,《草案》中也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如存在截留、私分、使用扣押财物的,将作违法违纪处理;而被扣押的物品如果属于易腐烂、变质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接受处理。 此外,如解除扣押后,在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当事人认领扣押物而逾期不认领的,《草案》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李欣) 【浏览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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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 lawbas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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