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法界新闻 |
| 主 题: | 网络代购“代”出麻烦谁来负责? | ||
| 日 期: | 2010-7-28 9:55:46 | ||
| 作 者: | |||
| 来 源: | 上海法治报 | ||
| 内 容: | 法治报记者 丁孙莹实习生 张舒 今年4月,买家 “飞天小猪猪836”在网上找人代购了一款名牌包,并预付网店代购卖家 “光阴的舞者” 3600元定金。然而,在此后的交易过程中,买家认为该名牌包存在 “瑕疵”,即使商场专柜开具了 “商品无瑕疵证明”,买家仍拒绝支付尾款。 其实,目前网上代购的情况颇多,且多以代购名牌包袋、眼镜、手表等奢侈品较多,类似产品多假货且价格较高,比较容易引发纠纷。如此说来, “代”出来的麻烦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对此,专家指出,代购双方在网上约定代购,应该被理解为双方存有电子形式的合同约定。同时,合同一旦成立就不能随意终止,只要是在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范围之内,另一方便有权要求履行合同。并且根据 《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合同一旦形成,就必须有履行的义务。 代购成功后商品被指有“瑕疵” “我说过真货不怕验,官方权威机构更值得我们信赖。” “光阴的舞者”是一名淘宝网店卖家,专门从事海外商品代购。日前,她将淘宝买家 “飞天小猪猪836”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代购后的尾款7000元。 “光阴的舞者”在诉状中称,今年4月,她根据 “飞天小猪猪836”的要求,代购了一只黑色的女士皮包,商品总金额为 10600元。双方约定先由买家通过支付平台先支付3600元作为代购定金,随后等卖家交付商品的时候,再支付7000元尾款。定金付清后,双方再度约定, “如果代购成功,商品为真品,那么买家不可以单方面违约,否则定金不予以退还。” 然而,代购成功后, “飞天小猪猪836”却还是后悔了,她指出商品有瑕疵,拒绝支付尾款。根据“光阴的舞者”在诉状中的描述,双方原本约定4月底见面交易,但交易过程中, “飞天小猪猪836”判断此款黑色女士皮包为假货,交易中断。 此后,双方再度协商, “飞天小猪猪836”提出,只要 “光阴的舞者”将商品送去品牌专柜查验,是真品便愿意支付尾款。 5月1日,卖家将商品送去商场专柜,专柜并为 “光阴的舞者”开具了商品无瑕疵的证明,然而 “飞天小猪猪836”仍然拒绝购买此款商品。 此后, “光阴的舞者”遂将“飞天小猪猪836”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记者发现,在一家网络购物的论坛上,发帖人将 “飞天小猪猪836”的退购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该贴作者叙述: “没想到近日却遇上一位买家,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拒不愿意与我们一起去品牌专柜、官方总代、上海315消协这三家官方鉴定机构去认证,反而投诉我们。”发帖人表示, “我们对售出的每一款商品都问心无愧。在与这位买家沟通无果之后,只好实时记录下这一过程,请大家共同监督。” 虽反复确认卖家仍偶尔“吃进” 虽然,在代购的过程中,买家常常会担心购到假货,然而,其实卖家也会担心代购成功后,买家拒付钱款的情况发生。以 “光阴的舞者”为例,她在遇到拒付尾款的客人时,选择了法律诉讼,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更多的卖家则会选择默默 “吃进”。 江女士已经做了两年的网店代购业务,实践经验让她明白,要做好代购必须反复确认顾客的需求,以避免 “购错”的情况发生。她向记者介绍,一般情况下,会让有购物意向的顾客在网上确定代购商品的网店链接,随即留下所需物品的具体信息。网店工作人员便会对客户留下的商品购物信息进行核实校对,并制作相应的登记牌号,以免出错。 接下来便是具体下单。为谨慎起见,江女士会通过短信的方式向顾客再度进行信息确认。若顾客确定代购便需要预先支付定金,一般额度为1000元以下商品收取100元。 “我们收到定金后,就认为商品已经正下单”。江女士向记者解释: “当然,双方代购的协定全部都在网上进行并完成。” 当然,即使如此仔细确认代购信息,江女士也曾吃过 “闷亏”。她回忆,曾经有一位需要代购名牌眼镜的顾客,在他们向其发送确认信息时,一直未给予回复。为了保证客户的服务质量,江女士在未收到顾客定金的情况下购买了眼镜,结果该名顾客不予承认。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般会自己 ‘吃进’。”江女士表示,吃进的商品一般会放在网店再出售。 记者向一些网络代购的卖家了解获悉,发现大多数的卖家都会采取 “无定金,无代购”的方式,即卖家们都会选用 “定金”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定金真的能保护好卖家的权益吗?其实,在卖家看来,代购双方诚信交易是代购成功最关键的地方。 “连进货的小票都发给顾客看,就是为了保证代购过程的透明度。”不少卖家表示,毕竟交易的大部分流程在网上完成,要让顾客信赖,就必须要让他们看“实在”。 网络代购“约定”可视作电子合同履行 记者从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 “光阴的舞者”已经撤诉,然而记者从她的诉状中看到,其当时能够提供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以及聊天记录截图。那么,聊天记录截图能证明代购双方曾经存在 “合同”之约吗? “代购双方在网上约定代购,这一行为应该被理解为 ‘合同’。”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专家傅鼎生教授给出明确答复,代购作为一种协议约定,虽发生在网上,但仍应被视作为合同。 对此,上海法治报社律师大顾问团,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商建刚律师分析:合同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抑或是电子形式,即双方在网上约定的代购合同,即属于电子形式。 “成立的合同便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对此,傅鼎生同样认为: “合同一旦成立就不能随意终止,只要是在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范围之内,另一方便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根据 《合同法》有规定,双方合同一旦形成,就必须有履行的义务。” 针对 “光阴的舞者”遇到 “被退购”的情况,商建刚指出: “网络代购虽然方便,但由于一些买方在没有看到真品的情况下就敲定自己想要的商品,冲动消费,由此产生反悔的心理,这是造成买卖双方纠纷的关键。” 由于网络代购与网店尚存在一定的差别,即网络代购并不是直接出售货物,其所出售的也可以被理解为是 “代购”这一行为。针对一些网店、网络代购店等新生行业,工商部门也在研究相应管理政策。为此,商建刚指出: “由于网络代购不同于网店,所以即使有互联网交易办法规定允许消费者退货,也不适用于网络代购。” 商建刚表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有别于现实生活中的消费,卖家需将所有的订单一一向顾客反复确认,因此卖方有再次告知的义务。他建议买家可以采用信用卡的方式,反悔者,没收定金,以此减少收款的风险。 【浏览 次】 |
||
| 编 辑: | lawbase | ||
| 【字体型号大小: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打印】【关闭】 | |||
| Copyright ©1999 - 2006 lawbas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
| 上海美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