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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广东高院宣布将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日 期: 2010-3-15 1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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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南方日报
内 容: (记者/刘冠南戎明昌通讯员/段勇贾密)近来,“丰田召回门”引起中国消费者对汽车维权问题的关注。如果汽车厂商或者其他产品的经营者,明知道产品存在缺陷,却隐瞒不报,继续生产销售,造成人员死伤,应当怎样赔偿呢?记者昨日了解到,这种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将有重大变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宣布,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对于惩罚性赔偿,我国主要适用双倍赔偿。在广东省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已经屡见不鲜。但是,赔偿仅达两倍就必须止步吗?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即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广东法院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来,日本丰田汽车“召回门”备受关注。如果中国消费者因此而受到人身伤害,赔偿有多少?法律人士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汽车厂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恶劣后果,在今年7月1日后,他们将面临不止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表示,惩罚性赔偿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法院将结合案情,根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的致害程度、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该数额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的限制。此外,又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去年,深圳汽车消费投诉数量上升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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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law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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