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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 中国拟修法明确绝密级保密期限不超30年 | ||
| 日 期: | 2010-2-25 9:58:48 | ||
| 作 者: | |||
| 来 源: | 南方日报 | ||
| 内 容: |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针对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的说法,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并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 罚款难以解决保密问题 据介绍,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曾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应当通过督促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拟明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并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涉密单位应经过保密安全审查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介绍,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保密资质,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授予。一些常委会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对保密条件进行安全审查是必要的,但将其作为一种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要慎重研究。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作出上述修改。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 针对此前修订草案对涉密人员管理所作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应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 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同时,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修订草案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浏览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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