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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 [法律]罚款 | ||
| 日 期: | 2006-10-16 8:34:59 | ||
| 作 者: | |||
| 来 源: | 法律教育网 | ||
| 内 容: |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6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均可根据情节轻重适用罚款措施。人民法院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而拒不协助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罚款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决定的执行。 【浏览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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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 lawbas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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